(2013)涧刑公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董霄翔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霄翔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涧刑公初字第308号被告人董霄翔,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偃师市荣顺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住河南省巩义市。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霄翔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迎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霄翔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报请上级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本案经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霄翔于2012年4月5日在工商银行涧西谷水分行信用卡部办理一张信用卡,从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多次使用该卡进行交易,但未按照信用卡约定在到期前归还全部款项,工商银行经过多次催收还款,董霄翔采用变更联系电话等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至2013年7月18日报案时董霄翔的欠款本金为29590.12元,逾期未还款天数已超过三个月。案发后,董霄翔及其家人已将董霄翔在工商银行的欠款本息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霄翔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董霄翔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客户信息、交易明细、催收纪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被告人董霄翔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霄翔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霄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透支款项及利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霄翔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