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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牟全发与李广万、关茂真及官茂能、谭万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全发,李广万,关茂真,官茂能,谭万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牟全发,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文山州西畴县人,住西畴县。委托代理人杨克冲,云南杨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琼胜,云南杨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广万,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文山州西畴县人,现住西畴县。委托代理人陈加泽,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茂真,男,汉族,50岁,小学文化,文山市人,住文山市。第三人官茂能,男,1949年7月3日生,汉族,文山市人,住文山市。第三人谭万学,男,1960年3月8日生,汉族,文山州西畴县人,住西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全发与被告李广万、关茂真及第三人官茂能、谭万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全发以被告名字有误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全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牟全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忠卫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