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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郭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