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郭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