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郭强的、武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的,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的,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武华,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华于2011年12月23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华所有的位于文峰区文明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北角御峰名苑5幢1单元11层1101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