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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邓法民三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吉超与何荣庆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超,何荣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民三初字第62号原告:李吉超,男,生于1962年12月16日,汉族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荣庆,男,生于1970年10日1日,汉族诉讼代理人:张道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超与被告何荣庆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超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超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李吉超负担。审 判 长  温 舰审 判 员  王文泽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