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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达执字第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姜雪与李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瑛,杨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达执字第0163号申请执行人孙瑛,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申请执行人杨自华,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棋盘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瑛与被申请执行人杨自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4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980693元,未执行标的980693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林 俊审判员 塔斯少布审判员 董 安 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利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