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章与被告苑丙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章,苑丙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王会章。被告:苑丙蛟。原告王会章与被告苑丙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连丽辉、人民陪审员孙好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圆圆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丙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会章诉称,2008年被告苑丙蛟承包经营曲周县良种场农业土地期间,从原告处累计借现金25万余元,后因多种原因被告经营不善,致使借款不能按时归还。2012年10月13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结算利息到2010年4月18日然后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款323700元,自2010年4月18日始按每月利率2.2%计息,据此被告至今应付给原告634903.7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息634903.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被告苑丙蛟出具的2012年10月13日借款证明一份。被告苑丙蛟未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苑丙蛟因农业承包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2012年10月13日经结算,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被告向借款323700元,自2012年4月8日始按月息利率2.2%计息。同时约定以前一切证明、手续材料作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致成纠纷,诉至本院。诉讼期间,经本院询问被告苑丙蛟,苑丙蛟对借款及借据出具事实陈述认可。本院认为,被告苑丙蛟向原告借款323700元,事实清楚,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偿还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为及时清偿借款本息,应属违约。双方约定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按双方约定利率计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苑丙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王会章借款本金3237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4月8日始按月息利率2.2%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9元,由被告苑丙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源代理审判员 连丽辉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