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瑞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方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4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已于2014年2月25日协议离婚并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方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陈谦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