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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民三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首钢矿业公司与沈阳市旺连缘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钢矿业公司,沈阳市旺连缘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和民三初字第01005号原告:首钢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委托代理人:钱学凯,系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旺连缘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委托代理人:曹远军,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首钢矿业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旺连缘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首钢矿业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首钢矿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首钢矿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首钢矿业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于 颖人民陪审员  于 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畔公告一、本裁判文书库的裁判文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我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移除。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