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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江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陈加昌诉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昌,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况晓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江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陈加昌。被告: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立荣。委托代理人:唐雪,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昌诉被告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况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昌于2014年2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昌撤回对被告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况晓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53.00元,减半收取1976.00元,申请费(保全)1470.00元,合计3440.00元,由原告陈加昌负担。审 判 长 张  代  强代理审判员 包  和  平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红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