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何某,女,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王某,男,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和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