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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大树与上海本基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视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树,上海本基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视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曹国芳,赖春娟,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2110号原告冯大树。委托代理人崔浩,系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本基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春娟。被告上海视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放鸣。被告曹国芳。被告赖春娟。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宏,系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旭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树诉被告上海本基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视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曹国芳、被告赖春娟、被告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大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