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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辖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夏正春诉顾玉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春,顾玉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辖初字第0012号原告夏正春。被告顾玉扣。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正春诉被告顾玉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顾玉扣在提交答辩状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国家海洋法有关规定,“海岸直线3海里以外执法为海洋相关部门行使”,原告夏正春所说的财产损害在海岸线3海里以外,原告夏正春应该在海事法院诉讼,应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船舶在水上运输和其他作业过程中发生海损事故或遭受不法侵害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被告顾玉扣的侵权行为地属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夏正春依法选择向连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顾玉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异议不能成立。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顾玉扣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孙存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