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赵光胜与苗立军、李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胜,苗立军,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赵光胜。被告苗立军被告李冰。本院��审理原告赵光胜诉被告苗立军、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000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   长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