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谷世杰与张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世杰,张运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203号原告:谷世杰。被告:张运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世杰诉被告张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谷世杰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红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