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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谷世杰与张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世杰,张运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203号原告:谷世杰。被告:张运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世杰诉被告张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谷世杰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红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