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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陆立峰与被告林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立峰,林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陆立峰,男,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被告林渠,男,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立峰与被告林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立峰于2014年2月26日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立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陆立峰负担。审判员  黄姚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