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陆立峰与被告林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立峰,林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陆立峰,男,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被告林渠,男,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立峰与被告林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立峰于2014年2月26日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立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陆立峰负担。审判员 黄姚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