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法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安让与张广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让,张广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法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张安让,男,1949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广社,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安让与张广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广社自动履行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安让已如数领取上述执行款,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载明张广社于2014年1月前支付张安让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