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焦明月与陈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明月,陈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焦明月,男,3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陈明文,女,3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榆农仲裁00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代理审判员 鲁志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