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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焦明月与陈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明月,陈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焦明月,男,3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陈明文,女,3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榆农仲裁00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代理审判员  鲁志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