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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万贵与被告岳西县交通管理大队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贵,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杨万贵,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被告: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刘宏丰,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原告杨万贵不服被告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为3408281600617072,0833080),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万贵以原、被告双方经沟通后取得理解,达成共识,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万贵承担。审 判 长  王海林审 判 员  王机英人民陪审员  琚春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