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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安陆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小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安陆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明。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先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小明在安陆市“凯撒”俱乐部电梯内与李某、许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被告人张小明和同伴仰某遂跟随李某、许某至门前停车场,并对二人进行殴打。黄某闻信后赶到现场,持甩棍和被告人张小明相互对打,被告人张小明用剪刀将黄某刺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黄某此次所受伤情为轻伤。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明随意欧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张小明当庭接受指控。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小明在安陆市“凯撒”俱乐部电梯内与李某、许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被告人张小明和同伴仰某遂跟随李某、许某某至门前停车场,并对二人进行殴打。被害人黄某闻信后赶到现场,持甩棍和被告人张小明相互对打,被告人张小明随后从车中拿出剪刀将被害人黄某刺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左侧上肢损伤己构成轻伤。同时查明,被告人张小明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被告人张小明犯前罪时未被羁押。上述事实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2.证人许某、仰某、李某、王某的证言;3某被害人黄某陈述;4某被告人张小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明随意欧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小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理。对被告人张小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小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过程,被告人张小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综上,对被告人张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安陆市人民法院(2012)鄂安陆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小明宣告的缓刑,与前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涛审 判 员  沈华雄人民陪审员  余志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小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