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尹祥春与江大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祥春,江大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852号原告:尹祥春,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江大林,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尹祥春与被告江大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尹祥春以其为江大林承接的家庭装修工程提供木工劳务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江大林支付拖欠的工资款4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尹祥春起诉的债务人即被告江大林与其提交的欠条上署名人“江光林”是否是同一人,尹祥春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由此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现尹祥春要求江大林支付工资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在难以核实“江光林”真实身份的情形下,江大林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尚无法确定,故尹祥春对江大林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查明“江光林”的真实身份后再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祥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