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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百春与张学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百春,张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233号申请人张百春,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学金,男,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百春与被执行人张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利国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