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