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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