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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洋与被执行人李家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洋,李家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法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何洋,男,1997年8月出生。法定代理人:何功斌,男,1974年6月生。被执行人李家江,男,1971年9月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终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家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约0.318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洋与被执行人李家江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夏俊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