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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陵执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龚万玲与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万玲,李建峰,宁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执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龚万玲,女。被执行人李建峰,女。被执行人宁保华,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龚万玲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175000元,合计525000元,并以525000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7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锋、宁保华的银行存款53265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自2013年12月11日起以5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 判 长  余 晓审 判 员  马晓曦助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