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监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滨海县城市管理局与盐城盐阜广告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滨海县城市管理局,盐城盐阜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监字第0009号原审原告:滨海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迎宾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蒯中华,该局局长。原审被告:盐城盐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景湖路购物中心1幢3037B1室。法定代表人:徐为坤,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滨海县城市管理局与原审被告盐城盐阜广告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滨民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洋审 判 员 孙海滨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锐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