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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嵩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粉翠与昆明宝泉科工贸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粉翠,昆明宝泉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嵩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李粉翠。被执行人昆明宝泉科工贸有限公司。李粉翠与昆明宝泉科工贸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嵩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昆明宝泉科工贸有限公司偿还李粉翠欠款,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昆明宝泉科工贸有限公司目前已没有正常经营,公司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该案提交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嵩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朱 弋代理审判员  李自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