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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居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任某某、遂宁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遂宁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居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遂宁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被执行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关于李某某、任某某、遂宁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强制执行一案,遂宁市红旗公证处于2013年1月5日作出的(2013)川遂市证字第0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地的商业房2525.64㎡予以查封(具体内容详见查封清单)。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勐审判员 谢国清审判员 罗建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