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易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林易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6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黄德根,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云冬,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林易财,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易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鋆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