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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周丕海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汕头市恒腾制衣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汕头市恒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周丕海,男。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曹广福,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702A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婉、吴莹,均系该司职员。被告汕头市恒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长虹路南里路段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应钿,董事。委托代理人梁昌柳,该司职员。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汕头市恒腾制衣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宋 薇 薇人民陪审员 黎 粤 花人民陪审员 欧 阳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邹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