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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黄金芳、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金芳,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黄金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9476-4。负责人刘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祖高,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黄金芳与申请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金芳与申请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2月20日经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自愿支付给申请人黄金芳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财产损失费等法律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一切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七万一千元(不包括已由申请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承担的申请人黄金芳的所有医疗费用)。上述款项扣除已支付的八万元,余款人民币一十九万一千元申请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应于2014年3月30日之前以转帐的方式一次性转入申请人黄金芳的中国工商银行帐号为1405501401102012527的帐户内;二、申请人黄金芳收到上述款项后,其与申请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之间有关本案健康权纠纷即了结,今后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主张与本案健康权纠纷有关的任何权利,并保证息诉息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新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