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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王天平诉和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平,和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马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天平。委托代理人:王代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和州北路。法定代表人:戴瑞,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曹倩倩,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天平因要求被告和县人民政府履行水库移民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告和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天平的委托代理人王代德,被告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曹倩倩、陈贤斌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天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天平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天平负担。审 判 长  叶 毅审 判 员  袁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毕亮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