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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嫩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姜志财、韩淑清与姜云龙、姜云秀、姜云福、姜云生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韩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嫩民初字第75号原告姜某某,男,192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韩某某,女,194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丽,女,汉族,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甲,男,49岁,汉族,农民。被告姜某乙,男,40岁,汉族,农民。被告姜某丙,男,67岁,汉族,农民。被告姜某丁,男,6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韩某某与被告姜某龙、姜某秀、姜某生、姜某福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韩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费1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