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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3幢2单元6-b号。法定代表人周旭锋,董事长。被告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经济开发区向新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凌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