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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俞德欢、俞冬兰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俞德欢,俞冬兰,刘匡德,张贤勇,汪邦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2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755613-1。负责人:唐徐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德欢,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俞冬兰,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匡德,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张贤勇,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汪邦魁,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被告俞德欢、俞冬兰、刘匡德、张贤勇、汪邦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俞德欢、俞冬兰、刘匡德、张贤勇、汪邦魁价值6.5万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俞德欢、俞冬兰、刘匡德、张贤勇、汪邦魁价值6.5万元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立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