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蒋某与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韩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蒋某,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