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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高长泳、宋红林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长泳,宋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73号申请人高长泳。申请人宋红林。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高长泳、宋红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鲁华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2月23日10时,申请人宋红林驾驶鄂E189**号中型货车,在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楚天路至劳动街段华维门口停车场停车时,与申请人高长泳停放的鄂E9D3**号轻型货车左前门挂擦,造成鄂E9D3**号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申请人宋红林负全部责任,高长泳无责任。2014年2月23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车辆损失经保险公司核定,造成鄂E9D3**号货车损失500元,由宋红林承担,定于2014年2月28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长泳、宋红林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华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