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尚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尚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信福,经理。委托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尚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亚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尚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20元,减半收取11060元,由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明代理审判员 敬小涛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