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延民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延民初字第01116号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建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力红,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金臻。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