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钱海亮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温乐刑执字第22号罪犯钱海亮。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温乐刑初字第93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钱海亮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钱海亮以自己患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要求将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钱海亮患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钱海亮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收监执行余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