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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酉法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冉启红,冉茂生与邓儒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红,冉茂生,邓儒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冉启红,男,1974年7月2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冉茂生,男,1949年3月1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邓儒江,男,1937年10月2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冉启红、冉茂生诉被告邓儒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原告冉启红、冉茂生于2014年2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冉启红、冉茂生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启红、冉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启红、冉茂生负担,余款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英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