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小利与李海琴、付刚涨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利,李海琴,付刚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151-1号原告李小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安国,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琴。被告付刚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利与被告李海琴、付刚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温瑞商初字第580号]中,原告李小利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付刚涨名下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号新徽(中国)观邸*幢***室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于2月26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付刚涨名下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号新徽(中国)观邸*幢***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总建筑面积40.73m2)予以查封(限制办理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旭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