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罪犯黄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XX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35号罪犯黄XX,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25日,共获嘉奖7次;2013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