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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知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晓贵与巨野县三联家电连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巨野县三联家电连锁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8号原告:马晓贵,市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市民。被告:巨野县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月木,董事长。原告马晓贵因与被告巨野县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 判 长  樊忠民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