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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沈雨晴申请宣告沈太平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雨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沈雨晴,200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新冲村东头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822002********。法定代理人沈国平,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新冲村东头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67********,系申请人之叔父。申请人沈雨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沈太平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文龙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辉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雨晴诉称:申请人沈雨晴与被申请人沈太平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沈太平于2010年外出,多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据此,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沈太平为失踪人。申请人为证实自己的申请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利害关系。2、临湘市羊楼司镇新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沈国平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申请人的母亲刘必连去世,申请人的监护人为其叔父沈国平。3、临湘市羊楼司镇新冲村民委员会和临湘市公安局羊楼司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申请人沈太平于2010年外出一直未与家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沈太平,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新冲村东头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6511194017。200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与其妻子刘必连生育一女,取名沈雨晴。2010年,被申请人妻子刘必连去世,事后被申请人沈太平外出,至今无音讯,申请人沈雨晴一直由其叔父沈国平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9日第六版发出寻找沈太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沈太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沈太平2010年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满3年,经报刊公告查寻,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沈雨晴作为沈太平的女儿,现申请宣告沈太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故对申请人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沈太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文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