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伟华劳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新村275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马超,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河东镇街5区364号,系伟华劳务法务部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跃进村4社,农民。委托代理人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剑利,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伟华劳务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伟华劳务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伟华劳务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伟华劳务公司负担5元,退还上诉人伟华劳务公司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车兴民代理审判员  安维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