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赛闻(天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以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赛闻(天津)工业有限公司,余以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赛闻(天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徐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明洁,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以刚。上诉人赛闻(天津)工业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功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赛闻(天津)工业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赛闻(天津)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上诉人赛闻(天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萍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冬梅速 录 员 卢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