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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陵执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光山与李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执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山,男。被执行人李建峰,女。被执行人宁保华,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刘光山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18750元,合计68750元,自2013年12月11日起以68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93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锋、宁保华的银行存款69682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自2013年12月11日起以68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 判 长  余 晓审 判 员  马晓曦助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