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嫩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卫与曲国辉、宋显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曲国辉,宋显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嫩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刘卫,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曲国辉,男,33岁,汉族,农民。被告宋显臣,男,3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与被告曲国辉、宋显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林审 判 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