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谢秀娟、张长胜与张长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娟,张长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山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谢秀娟。委托代理人:尹锐章,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长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山区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娟诉被告张长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谢秀娟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杰 微信公众号“”